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精神,学校设立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新生奖学金”)。
第二条 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被我校在国家计划内录取且报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秀考生(不含保留入学资格学生)。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审定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研究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新生奖学金具体评定及相关事务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成立由书记、院长(主任)、教师代表、教学秘书、新生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本科新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院(系)新生奖学金申请、评定及相关事务处理工作。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以普通高考的原始成绩为依据,不含各类加分。
第六条 陕西省一批本科新生奖学金共设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陕西省提前批本科和单设本科批次、外省本科批次均设优秀新生奖学金一个等级。
第七条陕西省一批本科新生特等奖学金20000元/人;一等奖学金10000元/人;二等奖学金5000元/人;三等奖学金2000元/人。外省优秀新生奖学金5000元/人。
第八条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陕西省:考生在平行志愿A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者(不含征集志愿)。
1.高考原始成绩总分600分以上者可获得特等奖学金,不限制评选比例;
2.一、二、三等奖学金按原始成绩总分排名评选,其中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我校当年在陕录取人数的2‰;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我校当年在陕录取人数的8‰;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我校当年在陕录取人数的12‰;
3.提前批次和单设本科批次按原始成绩总分排名评选,评选比例为我校当年在陕录取人数的2%。
(二)其他省份:考生在平行志愿A志愿或梯度志愿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按原始成绩总分排名评选,评选比例为我校当年在外省录取人数的2%。
第九条 新生奖学金仅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第十条 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新生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未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完成学籍注册者;
(三)在提供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有关信息者;
(四)在学校学习生活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五)欠缴学费者;
(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而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初选。当年录取新生报到注册、且通过资格审查后,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被录取新生本办法评定条件规定,初步确定具备申报新生奖学金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本科新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本科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评定。各院(系)本科新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结果在院(系)内公示3天,若无异议,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 审定。学校新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对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本科新生奖学金拟获奖名单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公示。对经学校新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新生奖学金获奖者名单公示3天。对有异议的申请者由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然后由经学校新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复议。
第十六条 发放。对经学校新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并公示无异议者,其新生奖学金奖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直接转入新生银行卡。
第五章 发放方式
第十七条 新生奖学金在公示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八条 新生奖学金获得者第一学年内主动申请退学者须退回已发放的新生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级本科生开始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